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“责任状”不能走形式

1998-08-08 来源:光明日报 樊秀峰 我有话说

据报载,辽宁省本溪市对曾经时兴的政府机关签订“责任状”一事“痛下杀手”,将多种“责任状”由当初的93种减至4种。此举每年将减少因兑现“责任状”而支付的各类奖金1000余万元。

时下,在有些地方,各种名目的“责任状”委实有些太多、太滥,是该好好地清理清理了。本溪市的作法值得借鉴和效法。

签订“责任状”,本来不是一件坏事,它明晰了部门的工作责任,并将自己的工作置于群众的监督之下,对推动部门的工作确实能起到较好的作用。但是,一段时间以来,在一些地方和单位,上上下下层层效仿,都纷纷签订起“责任状”来,条条儿的、块块儿的、纵的、横的、交叉的,什么“防火责任状”、“机关工作目标责任状”、“门前三包责任状”、“植树责任状”、“养猪责任状”、“防盗治安责任状”等等,名目繁多的“责任状”越签越多,形成了一阵风,形式主义的弊端开始显现出来了。

仔细地研究一下那些装裱起来挂在墙上的“责任状”,有时真是觉得没有必要、多此一举——那些一二三四、甲乙丙丁的条款,大多本来就属于部门的工作范围,是应尽的职责。而签订成了“责任状”,到年底完成了“任务”就得要兑现奖金。有的部门为了完成任务,便在制定“责任”时,降低了工作标准。至于“标准”之外的工作,顾得上就顾一下,顾不上就只好推诿了。——如此这般,签订“责任状”就没有什么实实在在的意义了。

脚踏实地地干好自己的本职工作是不需要“签字画押”的,“责任状”太多,有时并不是一件好事,还是把那些走形式的所谓的“责任状”统统都取消了吧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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